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告
作者: 点击次数:226 发布时间:2017-06-0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连云港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告
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2017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及补贴额的通知》精神,现将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摘要公告如下:
一、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48个品目。新进补贴机具品目的有:旋耕播种复式作业机和生物质热风炉。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7年江苏补贴农机具,连云港市监督电话:0518-85820109”的监督标识。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一购机者年度内个人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20万、服务组织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60万元。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三、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其他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
四、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预录入工作。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乡镇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办理“带机申请”。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乡镇农机部门核实预录入信息后,导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限额的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乡镇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县级农机部门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乡镇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部门。
5.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6.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农机部门。
7.县级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应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
8.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级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机部门集中保管。
购机补贴对象审核所需其它材料、购机补贴公示、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及兑付的具体操作等由县级农机补贴工作方案明确。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五、购销责任
(一)购机者
1.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限额的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二)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7、按时向农机部门报送销售数据。
服务电话
东 海 县 0518-80196070 灌 云 县 0518-88801022
灌 南 县 0518-80925955 赣 榆 县 0518-80308139
海 州 区 0518-83086637 连 云 区 0518-81061796
开 发 区 0518-85882356 徐圩新区 0518-82252150
高新区0518-81888913 云台山景区0518-85726650
咨询电话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0518-85820109(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017年4月